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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勞務派遣許可證是由省級機關受理,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人力仲介核實批准頒發的許可證之一。用於規範的派遣服務和人力資源輸出中對派遣人員的各項管理。有國內外之分。

  一、勞務派遣單位

  1、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,且該合同的固定期限不少於二年;

  2、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,不能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;

  3、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,勞務派遣單位應該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,向其按月支付報酬。

  二、用工單位

  1、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,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相關培訓,實施同工同酬;

  2、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外勞申請一項、第二項規定情形的,有權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;

  3、用工單位違反規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,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
  三、勞動者

  1、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,應遵守用工單外勞仲介位的規章制度,

  2、享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權利義務,

  3、對派遣單位、用工單位的違反勞人力仲介公司動合同法的行為及時通過勞動仲裁、訴訟等方式進行維權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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